法律法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则

更新时间:2019-12-10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精神,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组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条专家组是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管理的,为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高等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第二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督查;

(二)参与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评审;

(三)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参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五)参与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定级;

(六)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信访举报案件核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我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发展战略研究、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

(九)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专家组按照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职业健康、有色冶金、综合(机械、电力、建材等)7个组,每个组一般不少于15人。根据实际需要,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

(五)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

(六)其他管理事宜。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符合聘用条件的,予以续聘。

第六条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热心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一般应具有高等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职称可放宽到70周岁);

(六)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第七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安监局每三年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开征聘安全生产专家,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江西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学历和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二)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征求局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三)省安监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家解聘条件与程序

(一)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或年龄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省安监局批准,予以解聘;

(二)违犯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徇私舞弊的,省安监局应直接予以解聘。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或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省安监局可予以解聘;

(三)被提前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应交回省安监局,并从专家组中除名。

第九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工作认真并对省安监局负责;

(二)在执行指派任务时,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查评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参加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和安全应急预案评审,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省安监局专家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六)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省安监局指派,专家有义务赶赴现场,指导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十条省安监局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活动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补助经费开支。专家受指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被服务单位按国家标准报销。省安监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省安监局及其委托单位开展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和安全应急预案评审,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应按照对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局监察室和规划科技处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5人,各业务处室不许自行指定专家。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组以外技术专家参加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局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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