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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92)

更新时间:2012-08-08

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大爆破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切民用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2 引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名词术语

大爆破 硐室爆破或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

4 大爆破分

4.1 分

根据大爆破的形式和次爆破总装药量把大爆破分为A、B、C、D四。

4.2 分表

大爆破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可适当提别。

5 设计资格和审批权限

5.1 设计资格

5.1.1 承担A、B大爆破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b. 进行C大爆破设计3次以上和具有B以上(含B)大爆破施工经验;

c. 持有部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进行A、B大爆破设计征书或批文。

5.1.2 承担C大爆破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b. 承担过3次以上D大爆破设计和具有C以上(含C)大爆破施工经验;

c. 持有部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进行C大爆破设计征书或批文。

5.1.3 承担D大爆破设计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中以上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b. 有进行般爆破设计和大爆破施工的经验;

c. 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证书或批文。

5.2 安全评估

5.2.1 大爆破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无安全评估的大爆破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

5.2.2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地形地质勘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b.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c. 工程环境安全性评估;

d.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评估;

e.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

5.3 审批权限

5.3.1 A、B大爆破设计,必须由主管产业部门审批。

主管产业部门应由5名以上具有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批组,以A、B大爆破设计进行审查。A大爆破设计,由部(总公司)导批准。B大爆破设计,由主管司(局)导批准。

5.3.2 C大爆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上主管部门(司、地以上)组织3名以上具有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批组,以C大爆破设计进行审查,并由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5.3.3 D大爆破设计可由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查和批准。

5.3.4 审查大爆破设计时,应征得当地相应的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6 大爆破设计

6.1 般规定

6.1.1 大爆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设计程序、内容和工程要求进行。

6.1.2 C以上(含C)的大爆破设计,应根据工程爆破设计任务进行编制。

6.1.3 在大爆破设计前,必须以爆破区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并根据大爆破别,以勘测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6.1.4 大爆破设计书,应由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各类大爆破工程的设计内容要求,见附录A。

6.1.5 邻近建筑物或边坡的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和相应的降震措施。对重要保护对象,应根据专门分析或现场测试结果进行安全论证。

6.1.6 大爆破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书、施工图及有关规程、标准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6.1.7 爆破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参数、岩石可爆性、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等与原设计依据不同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修改设计,必须报经爆破工作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

6.1.8 每次大爆破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编制爆破效果与安全技术报告。

6.2 设计阶段

6.2.1 大爆破设计,应按爆破等分阶段进行。

6.2.2 硐室大爆破设计阶段划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B大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b. C大爆破设计,分为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c. D大爆破设计,可个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

6.2.3 深孔大爆破设计阶段划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

b. B地下和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c. C、D深孔大爆破设计,可个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

d. D重复性的深孔大爆破设计,可采用标准设计。

6.2.4 各大爆破的各设计阶段,均应具有足够的设计原始资料。对地形、地质勘察与测量工作的要求,见附录C。

6.2.5 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工程爆破在技术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内容应包括:

a. 工程概况和设计任务要求;

b. 爆破区的规划和设计原则;

c. 爆破药包布置和爆破参数选择;

d. 炸药品种、用量和总爆破方量;

e. 爆破漏斗及矿岩堆积分布范围;

f.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评价;

g. 施工方法及进度安排;

h. 工程概算;

i. 可行性方案分析与结论。

6.2.6 技术设计,应明确选择爆破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内容应包括:

a. 工程概况及总体布置;

b.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c. 药包布置、爆破参数及炸药用量;

d. 爆破方量和矿岩堆积形态及范围;

e. 药室导峒布置、装药结构及填塞;

f. 爆破网路及起爆顺序;

g.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分析校核;

h. 工程预算及技术经济指标。

6.2.7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根据实际揭示的地形地质情况,按工程要求修正爆破设计,并提出施工图。

6.2.8 采用个设计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时,其设计内容应满足附录A和施工要求。

6.2.9 采用标准爆破设计时,应根据每次爆破技术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准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6.3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分析评价

6.3.1 硐室大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评价,应根据爆破工程周围环境情况逐项进行分析核算,确定安全距离范围,作出综合分析评价。分析校核的项目内容,般包括:

a. 爆破对周围地面及地下建(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地震安全距离范围;

b. 确定爆破区周围地面岩体破坏、高边坡失稳范围、非抵抗线方向的破碎和软弱夹层逸出的安全距离;

c. 爆破对水文地质条件及岩溶地区影响的距离和范围;

d. 爆破飞石、滚石、空气冲击波及有害气体对人员和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影响范围。

6.3.2 露天和地下交叉作业时,深孔大爆破设计应考虑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毒气的相互影响程度,划定露天与地下的危险区范围。

6.3.3 地下大爆破的采区接近地表时,应由设计确定地表塌陷区的危险范围。

6.3.4 确定地下大爆破的地震波、空气冲击波和有害气体的危险范围。

6.3.5 水下大爆破设计,应专门论述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影响,确定安全距离与采用的防护措施。

7 试验与监测

7.1 般规定

7.1.1 根据大爆破的别和复杂性,爆破器材检测和爆破试验项目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B大爆破,必须严格按本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

b. C大爆破,应以7.2和7.3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

c. D大爆破,仅要求对雷管和导线进行电阻检查;

d. 水下大爆破时,必须以爆破器材进行防水性能检测,确认其防水能力。

7.1.2 大爆破中使用的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要求。

7.2 爆破器材的检测项目

7.2.1 炸药必须测定爆速和殉爆,并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7.2.2 电雷管应测定电阻值;延期雷管应测定延期时间。

7.2.3 导爆索应测定爆速、起爆能力,并进行连接传爆试验。

7.2.4 导爆管应测定传爆和爆速。

7.2.5 爆破环境潮湿或有水时,应对爆破器材进行防水试验。

7.2.6 爆破对象为高硫、升温体时,应对爆破器材作安定性试验。

7.2.7 应检查各种连接线、区域线或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缘性能。

7.2.8 起爆器应检查放电电压和外壳缘性能。

7.2.9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3 爆破网路试验和小型实爆

7.3.1 电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实验:

a. 网路实爆试验

按设计网路,实地联线起爆

b. 等效模拟试验

深孔爆破时,至少用条支路按设计连接雷管外,其他各组可用等效电阻试验法。

7.3.2 导爆索网路或导爆管网路,应进行下列试验:

a. 露天大爆破,按设计联线起爆;复杂网路,至少选用组典型网路进行试验;

b. 地下大爆破,宜在现场条件下,至少选用个分区,按设计敷设网路进行实爆。

7.3.3 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

7.4 爆破效应监测

7.4.1 实施工程爆破时,应根据爆破规模,爆区周围的设施,选择爆破效应的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分为: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水中冲击波、噪声、飞石、滚石、有毒气体、断层滑动和地压变化等。

7.4.2 监测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并提出监测报告。

8 小井与平峒掘进

8.1 掘进前的准备

8.1.1 小井掘进前,必须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块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石质地面,应用木板或其他材料支护井口。支护物应高出地面20cm。

8.1.2 平峒开挖前,应将峒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留出不小于1.5m宽的平台。

8.1.3 在破碎的岩层中开挖平峒,峒中必须作好支护工作。支护的板至少应伸出峒口50cm。

8.1.4 平峒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宽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1.0m2。

8.2 掘进与支护

8.2.1 平峒峒口上部山坡,不准有不稳定的石块或浮石,整个施工过程中,都应随时检查,及时清除。

8.2.2 导峒及小井掘进进深在1~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8.2.3 小井掘进爆破后,必须等待炮烟排净,才准工作人员下井,其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8.2.4 小井掘进深度超过3.0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8.2.5 小井深度大于7m时,爆破后应采用机械通风。无论放炮后时隔多久,工作人员在下井以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未超过允许值,才允许工作人员下到井底。

8.2.6 每次爆破后,必须先清除井口或井壁上的浮石,并检查井口或井内的支护是否稳固。

8.2.7 深度大于5m的小井,掘进时不准工作人员用绳梯上下,应采用有制动装置的辘轳或其他升降设备。

8.2.8 平峒和小井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

8.2.9 当平峒的掘进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次放炮后,须待炮烟和有毒气体排出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8.2.10 平峒掘进过程中,如有地下水,应靠平峒侧挖掘排水沟。

8.2.11 平峒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必要时可采用密集支护。

8.2.12 每次掘进爆破后,应先检查平峒板、两邦工作面的浮石以及平峒内的支护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准继续作业。

8.2.13 小井中的药室有地下水时,应尽量使水流经排水沟排出横巷,无法排水的小井药室,应在其底部挖掘蓄水坑贮水。水量过大时,应设有临时排水设备。

9 装药前的准备

9.1 组织指挥系统

9.1.1 A、B、C大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大爆破,必须成立大爆破工程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大爆破的各项工作。

9.1.2 指挥部应设正、副指挥长各人。正指挥长应由爆破工作导人担任,副指挥长宜由当地公安部门或单位保卫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正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

9.1.3 指挥部应设设计施工组,起爆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科研观测组,后勤组和救护组等职能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范围由正指挥长确定。

9.1.4 各职能组和指挥部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负其责。

9.2 药室和深孔的验收

9.2.1 药室施工完毕后,应通过测量及地质测绘提供准确的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的坐标关系、药室的小抵抗线等数据。般要求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超过±30cm,定向抛掷爆破时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超过±20cm。药室容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9.2.2 药室(深孔)的实测小抵抗线数值与设计的数值不符或发现有新的地质构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药量或调整装药结构。

9.2.3 深孔装药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误差标准:孔深为±0.5m;地下孔距和排距为±0.15m;露天孔距和排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

9.2.4 验收炮孔时,如发现孔深不够、孔数不足、堵孔和透孔,必须进行补钻、补孔、清孔和填塞孔。

9.3 爆破通告

9.3.1 装药前,应将大爆破的起爆时间、地点、规模、危险范围,人员撤离时间和地点以及起爆信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居民和人员、并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做到家喻户晓。

9.3.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深孔和峒室爆破时,般应在3天之前由港航监督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

9.3.3 在同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或水下)施工,或在露天施工场地附近有排水、运输交通等隧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水下)大爆破的单位都必须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9.4 炸药临时堆放场地与人行通道

9.4.1 装药前应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设炸药临时堆放场地,并设专人警卫。该场地应标以醒目的标志(白天插红旗,井下或露天的晚上挂红灯),场地内要清除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9.4.2 在露天的斜坡进行爆破作业时,在运药前应修筑宽度不小于1.2m的通道,并清除通道和边坡上的切危石;当坡度大于30°时,应安设梯子或栏杆。

9.5 检查与检测

9.5.1 装药前,应检查峒室的板和四邦,撬掉切浮石,并清除药室中的积碴,当药室的板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9.5.2 装药前,应清除导峒和药室中切残存爆破器材、导电金属和妨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9.5.3 装药前,应将平峒(或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块和杂物清除掉,并要检查峒(或井)口的支护情况。

9.5.4 地下大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地表的塌陷区(根据设计数据圈定)加以围护并警戒,直至地面停止沉陷或趋于稳定。

9.5.5 露天深孔装药前,应将孔口0.5m半径范围内的碎石块和杂物清除掉,并用木板或其他防护物将孔口掩盖。孔口岩石不稳固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5.6 地下深孔大爆破时,应将凿岩天井井口0.7m半径范围内的碎石和杂物清除掉,并检查井口的支护情况,撬掉天井四壁的浮石,按设计的间距架设装药板台。

9.5.7 水下深孔大爆破时,应用套管保护孔口。

9.5.8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装药前应检测爆区内的杂散电流。杂散电流超过30mA时,应采取降低杂散电流强度的有效措施,或改用非电起爆系统。

9.5.9 用硝铵类炸药在高硫矿床中进行深孔爆破,装药前,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时,必须清除孔内的矿粉并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的包装应完整无损;不得用含硫矿粉堵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的时间和孔数。

9.6 非爆破作业人员与气象

9.6.1 凡是参加大爆破施工的非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参加装填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网路的作业,必须由爆破作业人员进行。

9.6.2 装药前,应经常与当地气象、水文台(站)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

9.7 炸药和药室的防潮与防水

9.7.1 当药室的板和岩壁有渗水或漏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药时,需将药室板和四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使水流向底板,由排水沟或管子排出。如果药室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面铺盖木板。

9.7.2 当下向深孔中有积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药时,必须将积水排除,并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7.3 在向潮湿或有少量积水的深孔或药室中装填非抗水炸药时,必须将炸药用塑料袋或其他防水材料包装,袋口用细绳扎紧并用黄油封口。

9.7.4 涌水量过大的药室,除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外,还应采用抗水炸药并将起炸雷管作防水处理。

10 装药与填塞

10.1 炸药的搬运

10.1.1 用人力往药室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得超过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10.1.2 往药室运送炸药时,不准与雷管同时混合运送。

10.1.3 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只准爆破员携带运送。

10.2 装药

10.2.1 每个导峒口或小井口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和数量,并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再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负责人。

10.2.2 药室装药工作,应在爆破员指导下进行,将炸药成袋(包)地堆放整齐,并将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中心靠近起爆体的附近,预留出起爆体的位置、或将起爆体按设计位置安放准确,并将副起爆体引出的导爆索集中引入正起爆体。

10.2.3 起爆体必须按设计要求放入药室,并在其周围用散装药将空隙填满,同时将电雷管的导线和导爆索引出药室口,装入线槽。

10.2.4 深孔爆破采用装药器装药时,必须具有有效的防静电措施;采用装药车装药时,除具有防静电的措施外,还必须在装药车上装备灭火器和火花消除器。

10.2.5 深孔中装药时,严禁将起爆药包或敏感度较高的炸药向下投掷;起爆药包装入后,不准向下投掷炸药卷。

10.2.6 水中或内河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暴涨、暴落)或海港风力超过6,浪高大于0.8m时,严禁进行水下深孔装药。

10.2.7 深孔装药发生卡塞时,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用铜质或非金属长杆处理,但严禁强烈冲击炸药。

10.2.8 水下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各段均应装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以防接错。

10.2.9 大爆破装药时,禁止使用电压高于36V的电灯和明火照明。照明线必须缘良好,灯泡应安装保护罩,与药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从运入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时开始,必须停电,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缘的手电筒照明。

10.3 堵塞

10.3.1 堵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峒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并标明编号及数量。

10.3.2 平峒填塞应在导峒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10.3.3 装药完毕后,药室口应用木板、油毯纸或厚塑料布封产,用细粒料将其封填严实后,再用碎石充填,然后用装有土(砂、碎石)的编织袋或块石堆砌,部用石块填实。

10.3.4 不准用草袋装入少量土石料作为充填物填塞个导峒全断面。

10.3.5 小井填塞,必须先将横峒部分按平峒填塞要求进行填塞。小井充填,必须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如发现破损,立即停工,采取补救措施,经检查线路畅通后,才准继续施工。

10.3.6 地下水较大的药室,填塞时不得交排水通道填住。

10.3.7 填塞如有塌方空洞影响爆破效果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10.3.8 填塞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10.3.9 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10.3.10 深孔填塞时,不得将雷管的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和被填塞物损坏。

10.3.11 深孔填塞时,不准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后面直接填入木楔。

11 起爆体与起爆网路

11.1 起爆体加工与设置

11.1.1 加工起爆体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周围50m以外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1.1.2 加工完的起爆体,应在其表面上标明药包的编号、联接好的电雷管的电阻数值及其段别。

11.1.3 起爆体应用木箱作成,所装炸药不宜超过20kg,木箱的上面应做成活动的盖,并在个端面开孔,从中引出导线或导爆索。

11.1.4 起爆雷管和导爆索结,应放在起爆体的中央、木箱中必须装满炸药,封闭严实,并将雷管和导爆索固定。

11.1.5 有电雷管的起爆体装入药室前,应对其电阻值进行检测,并作记录。同时,将导峒、药室内的切电源切断,拆除导线,并检测杂散电流,确认安全后,才准放入带电雷管的起爆体。

11.1.6 从起爆体中引出的导线、导爆索或导爆管,应在药室内用塑料布包裹。防止导爆索与含油相(铵油、乳化油)炸药接触。

11.1.7 任何情况下,禁止在峒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11.2 敷设起爆网路

11.2.1 电力起爆网路敷设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全部电雷管逐个进行测试,并按电阻值分类堆放。在雷管脚线上用白胶布标明实测电阻值,或在堆放处用标签标明。

11.2.2 接入起爆网路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30cm。

11.2.3 按药包编号联接的电雷管和区域线的电阻值应重新测量,并用白胶布在导线头上标明电阻值和药包编号。

11.2.4 同起爆网路上各支路药包并联的电雷管数量应相同。同爆破网路的全部电雷管,必须为同厂同型号同批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0.8Ω。

11.2.5 电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的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用缘胶布缠好。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1.2.6 硐室大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

11.2.7 填塞过程中,每填塞段,每个工序开始前或完成后,均必须进行次电阻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变化时,必须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进行下施工工序。

11.2.8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得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11.2.9 电爆网路的导线,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11.2.10 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必须设中间开关。

11.2.11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起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用木箱锁好。下达起爆命令前,起爆器或电源开关箱的钥匙,应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保管。

11.2.12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或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作导人查阅。

11.2.13 网路联接,必须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11.3 起爆网路检查

11.3.1 起爆网路的检查,必须专门组织有经验的爆破人员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

11.3.2 起爆网路的检查,应先检查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11.3.3 采用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必须仔细检查各段导爆索或导爆管的外观是否在敷设过程中受到损坏,接头是否符合规定。

11.3.4 电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峒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即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 均检查无误时,才准与主线相联接。

11.3.5 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将各导峒口的引出线端头放入峒口内至少2m的悬空位置上。同时将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11.3.6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才准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11.3.7 使用导爆索或导爆管的起爆网路时,只有在爆破工作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才准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12 起爆与警戒信号

12.1 起爆方法

12.1.1 大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12.1.2 大爆破必须使用复式起爆网路。

12.2 起爆站

12.2.1 大爆破的起爆工作必须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须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音响信号应清楚、准确。

12.2.2 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并应设有专人看管。

12.2.3 起爆站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导人)指派的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12.3 起爆电源

12.3.1 C以上(含C)、峒室大爆破,应采用交流或直流电源起爆。

12.3.2 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其容量应满足爆破网路的电流要求。

12.4 警戒与信号

12.4.1 大爆破警戒,必须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12.4.2 大爆破的警戒标志,应采用警示、警示灯(夜间)、岗哨、路障、警报器等视觉及音响信号。

12.4.3 地面岗哨应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使所有通风爆破区的通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同时每个岗哨应设有音响设备,并处于相邻岗哨的视线范围之内。

12.4.4 起爆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该信号发出后准许起爆站站长(或下令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三次信号——解除警报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指挥长(或爆破工作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4.5 起爆指令应简单明确,便于有关人员执行。

13 爆破后的检查与处理

13.1 等待时间

13.1.1 地下大爆破后,应加强通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允许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3.1.2 露天深孔大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才允许受过专门训练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3.1.3 峒室大爆破和水下深孔大爆破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13.2 爆破后的检查

13.2.1 地下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 有无冒、危石;

b. 支护是否破坏;

c. 有无发生大面积地压活动的征兆;

d. 有无盲炮;

e. 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过有关标准的规定;

f. 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系统是否遭受破坏;

g. 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塌陷危险。

13.2.2 露天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 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征兆;

b. 爆堆是否稳定;

c. 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标;

d. 有无盲炮;

e. 爆破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峒内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13.2.3 爆破员如发现冒、危石、支护破坏、盲炮和滑坡、涌水、大面积地压活动等事故征兆时,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13.2.4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爆破工作导人同意,方准开始作业。

13.2.5 每次大爆破后,爆破工作导人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并及时归档。

13.3 盲炮处理

13.3.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b. 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爆破工作导人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直接拉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收集残余的爆破器材;

g. 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h.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3.3.2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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