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5号局长令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15号

更新时间:2012-08-08

15号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局长 显政

二○○四年十月三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条 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向同财政部门购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格式附后)逐上报。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半年(年)终了后15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同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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