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遵守法规
5 地表及地下水
6 大气排放
7 固体废物控制
8 排放报告
9 现场关闭及恢复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API RP 50:1995中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API RP 50:1995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美国石油学会API RP 50:1995《天然气处理厂保护环境的推荐作法》(第二版,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API RP 50:1995(第二版)重新起草。
本标准删除了与标准主题内容无关的内容,包括标准的缩略语、特别声明和作为信息参考的“引用”文件等内容,删除后不影响对本标准的理解。为方便于比较,在附录B中给出了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河石油勘探局质量安全环保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瑞成、张跃林、于启仁、栾玉湖、刘丹。
引言
在天然气处理厂的最初规划或者改造过程中,高度重视同工艺及设备相关的环保问题非常重要。选择这些工艺或设备可能对排放物及废物的产生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许可证申请、管理要求、监测和处置。
本标准的目的是帮助天然气处理厂的作业者们理解其环保责任,主要使用者是同天然气处理厂的建设、维护、改扩建及操作有关的环保、工程、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
国家和地方许多环保法规、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环保问题,并会影响天然气处理厂的操作。
天然气处理厂保护环境的推荐作法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和伴生气处理及其压缩装置,从处理厂的最初规划、建造开始,直到处理厂的竣工、关闭及站址恢复。
对于不涉及环保问题的安全及操作事项,本标准不做探讨;也未详细探讨工艺设计及设备选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主要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源 air toxics major source
一种有害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超过10t的污染源,或多种有害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超过25t的污染源。
3.2
改扩建 reconstruction
更换原有设施组成部分所需费用超过建设一座同等规模设施费用50%的改造定义为改扩建。
3.3
排放 discharge/emission
在环境中发生的外溢、排放、放空、注入、泄漏、浸出、倾倒或者处置。
3.4
降水 stormwater
为雨水和融雪的径流、地表径流及路面排水的统称。
3.5
地下饮用水源 underground source of drinking water
为公用供水系统供水或者含有充足水量可以为公用供水系统供水,或当前正在为人类消费提供饮用水的地下水,且每升水的总溶解固体含量(TDS)小于10000mg的含水层或其部分。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taic organic compounds(VOC)
主要是从C[sub]3[/sub]到C[sub]7[/sub]的烃类。碳化合物或碳化合物的混合物,不包括甲烷、乙烷及其他没有规定的化合物。天然气处理厂中可能出现的VOC主要有丙烷、丁烷、苯、二甲苯、乙苯、甲苯等。
4 遵守法规
4.1 概述
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天然气处理厂操作的一个完整部分。然而,解释环保要求通常都很复杂。在许多情况下,都援引国家、地方的法规。当原有法规修改或者有新法规施行时,情况会更为复杂。为了编制必要的程序,天然气处理厂的作业者们必须了解有关法规对环保的要求。此外,作业者们还宜意识到有必要同环保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他团体协商,讨论同处理厂的设计、操作或改造(设备设计、工艺变更等)有关的环保问题。
4.2 环保机构
许多环保要求都会对天然气处理厂的操作产生影响,主要由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作业者必须同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法规会比国家法规更为严格。
其他政府部门也可对天然气处理厂操作中的某些环保事项进行管理,包括交通、林业、渔业、海洋、农业、土地、卫生、水力、规划等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厂的作业者在确定所有适用要求时,应分别向有关部门咨询。
4.3 环保法律及法规
本标准只列出与天然气处理厂环保有关的全国性法律的主要内容,是天然气处理厂必须满足的最低限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排放污染企业的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普遍的法定环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于放射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退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均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的,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必须保持防治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排放浓度(强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企业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5 地表及地下水
5.1 概述
本章是处理影响天然气处理厂地表及地下水问题的指南,包括污染物减排、许可、取样、地下处置、外溢预防、厂区排污、地上及地下储罐、地面排污坑、工艺设计及清洁用水系统等问题。
5.2 污水排放
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水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受到污染的污水排放。即使是从设施流过的降水也可能被工艺材料所污染,因而也适用于这一定义。
5.3 排放许可
污水排放应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各种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的许可。
5.4 降水时施工
如果受影响面积超过2hm[sup]2[/sup]或雨水径流受到污染,施工需要或可能需要得到许可。如果把雨水储存起来而没有排放,则不需许可。
5.5 取样
对天然气处理厂排放所要求的参数可包括但不限于温度、流量、pH值、油和脂、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以及总溶解固体(TDS)。
5.6 报告
为了满足环保要求,应提交排放监测报告。大多数许可证都要求一个最低取样频率。获得许可的单位还有责任在超出许可限值时报告,并且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该报告。
5.7 地下处置
所有的新天然气井在建设或者注入之前经过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地下饮用水源的污染。
5.8 外溢预防规定——溢油
应对所有天然气处理及相关设施的位置及存储能力进行评价。如果每天有人值守时间不少于8h,应把一份外溢预防计划保存在装置处;如果无人值守,应把一份该计划保存在离现场最近的办公室。该计划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任何时间都能提供给政府环保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5.9 厂区排放
宜通过适当的工程设计及技术(如二次围拦)来保护环境水域不发生外溢及排放事件。围拦的大小以最大储罐或容器内盛装液体量再加上降雨量为宜。
如果规定允许,有防火堤的储存区宜设手动阀、手动泵或喷射泵,或者其他可接受的方案来排出或排空堤内的雨水。为了保证没有油的排放,在排放前宜进行检查。无防火堤区域的装置排水系统宜流入池塘、污水池或者设计用来截油或者使油返回设施的集水池,或者在全厂排水沟的末端设导流系统,能够接纳失控的溢油并使其返回处理厂。
如果出水经过检验(可能要求分析)确认符合适用的水质标准,而且不会发生有害地排放,从防火堤排出进入雨水沟或者排放口的降水可不经过厂区内处理系统而排入地表水流、湖泊或者池塘。
5.10 地上储罐
地上储罐应根据普遍接受的工业标准来建造,如那些已经制定的包含适当安全系数用来保证储罐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能安全盛装的标准。宜设置二次围堰,以防止厂区以外的污染。
可以利用截污沟来截断和容纳溢油。防火堤、路缘石及排污坑也是常用于拦截的设施。为了拦截油,防火堤应有充分的不渗透性。由于防火堤能使泄漏的储罐或者相邻的储罐暴露于地面溢油火灾的危险中,因此对于可燃液体宜采用远距离拦截而不是筑堤。
地上储罐宜接受相应的完整性试验,包括水压试验、外观检验,或者内部及外部无损检验。
5.11 地下储罐
除了收集雨水、污水和工艺低位罐外,推荐使用地上储罐,因为后者检验及安装更容易些。
5.12 地上排污坑
发展趋势是不设地面排污坑。设计良好的排污坑由不渗透性材料建造,或者利用衬里来防止渗漏。此外,还需要通过拉网、栅栏或者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来保证鸟类、家养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不会受到排污坑容纳物的伤害。
5.13 工艺配管、容器及设备
环保法规可能要求改变处理厂的原始设计、设备安装、操作及维护程序。一些法规主要会影响新设施施工设计及现有天然气处理厂的改造设计。
为了减少可能的泄漏点,应尽量减少法兰和阀的安装数量,而且安装位置也应便于监测。
为了避免对雨水池的污染,应把工艺排污、视镜排污以及取样点排液导入工艺排污管道。为减少外溢的可能,应尽量减少开式排污。在使用频率不很高时,应使用临时管线或者软管来接入排污系统,而非开式排污。工艺排污应接入回收装置。除了泄漏检测系统,应安装双管或者充砂的塑料套管,以提供二次拦截。为增强拦截的效果,池子和基础应为不透水的。
了解工艺及相关设备的人员应从对开车、停车及安全应急程序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在设备维修期间,应尽可能收集并回收残油。含有大量产品或者处理介质的大型设备的维护可能需要适当地进行蒸汽或者水冲洗,并设适当的收集设施,如工艺排污管道。
5.14 汽车罐车及火车罐车装车
在装车前后应对汽车罐车及火车罐车进行检查,并应立即对泄漏进行维修。设施的装车鹤管应配有紧急释放装置。在不使用时,接头处应加上盲板或管帽;在拆卸盲板时,应防止外溢。
如果要运输的物质是危险物质,那么在装车操作过程中及准备运输时应遵循所有适用的禁止性规定。
5.15 水上装卸
码头负责提供处于良好状态的软管。宜经常检查软管束的内壁及外表覆盖物上是否存在任何可能的可见缺陷,如软管的起泡、磨损、压扁或者泄漏迹象。宜按照推荐的频率及制造商的技术规格书对要使用的软管进行压力试验,软管的压力试验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
应有书面的紧急停车程序,并在油轮和终端作业者之间达成协议,而且以适当的形式记录。协议宜说明应立即停止操作的条件。为了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而安全地进行油轮排放,应提供紧急排放装置。
5.16 卫生用水系统
只有地下水位不接近地表面的地区才宜使用化粪池。如果获得了相应的排放许可,就可以在地下水位浅的地区安装小规模的橇装污水处理装置并排放污水。向当地的健康部门核实安装要求。
6 大气排放
6.1 概述
本章提供了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如何对待影响天然气处理厂操作的指南,包括主要污染源的控制、特定污染物、许可及空气毒物等问题。
6.2 建设前监测
如果数据不充分,为了收集现场的气象数据及环境污染物浓度数据,可能要求建设前测试和监测。
6.3 大气质量模拟
为了说明新污染源排放物或者改扩建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应进行空气质量模拟预测。
6.4 最适用控制技术分析
需要对为了减少新污染源排放或者改造而可能安装的排放控制装置进行最适用控制技术分析,包括对原有控制技术的评审。
6.5 挥发性有机物(VOC)及氮氧化合物(NO[sub]x[/sub])控制
对原有主要VOC及NO[sub]x[/sub]污染源,应采用合理可用的控制技术。对新的主要VOC污染源及对原有主要VOC污染源的改造,应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6.6 排放许可
新污染源或现有污染源应得到排放许可。
6.7 空气毒物
部分有害空气污染物见表1。
表1 天然气处理厂的常见有害污染物
6.8 排放装置
向环境空气排放或泄漏污染物的设备被认为是排放装置。
6.8.1 内燃机或涡轮发动机
排放物包括但不局限于氮氧化合物(NO[sub]x[/sub])、一氧化碳(CO)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率可根据烟囱测试、制造商数据或环境手册估算。
6.8.2 锅炉或加热炉
排放物的类型类似于发动机的排放物,只是排放率通常更低些,可以从环保手册上查阅。
6.8.3 硫回收装置(SRUS)
硫回收装置及其配套设备的排放物包括但不局限于硫化氢(H[sub]2[/sub]S)、二氧化硫(SO[sub]2[/sub])、还原性硫化物(如CS[sub]2[/sub],CO,NO[sub]x[/sub],VOC等)及颗粒物(PM10)。排放速率通常由物料平衡、烟囱测试或连续的排放监测来确定。
6.8.4 排气口及火炬
排气口及火炬的排放物可包括但不局限于H[sub]2[/sub]S,SO[sub]2[/sub],CO,NO[sub]x[/sub],VOC及PM10。排放率通常由一种物料平衡或排放系数来确定。
6.8.5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就是有少量泄漏的阀、法兰、管件的排放,但是由于数量较大,可能形成大量的排放。它们包括但不局限于VOC。排放率通常由物料平衡、排放系数或环境泄漏检测程序来确定。
6.8.6 二醇再沸器排气口
该污染源能排放出包括苯、甲苯、乙苯及二甲苯(BTEX)在内的主要VOC。乙二醇的循环率是排放的一个重要系数。排放率通常由物料平衡或烟囱测试来确定。
6.8.7 储罐
储罐能排放出大量的VOC,可根据储罐的尺寸、运行损失、呼吸损失以及吹扫损失确定。
7 固体废物控制
涵盖从废物的产生、处理、运输,一直到最终处置的天然气处理厂固体废物控制。
7.1 概述
所有天然气处理设施都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废物。概括而言,固体废物就是工业操作所废弃的任何固体、半固体、液体或者含有气体的材料。
7.2 天然气处理厂废物列表
——采出水。
——底部沉淀物和水,以及盛装产品和废物的储存设施的其他罐底物。
——生产分离器、液体处理容器以及生产围堰的烃、固体、砂及乳化液等积累的物质。
——坑内污泥以及废物储存或处置所产生的受污染的罐底物质。
——天然气处理厂的脱水废物,包括乙二醇基化合物、乙二醇过滤器、过滤介质、反洗物及分子筛。
——天然气处理厂的脱硫醇废物,包括胺、胺过滤器、胺过滤器介质、反洗物、沉淀的胺污泥、海绵铁以及硫化氢涤气器的液体和污泥。
——冷却塔的排污。
——废旧过滤器、过滤器介质以及反洗物(假设过滤器本身不是有害的,且里面的残余物来自废物流)。
——密封液体。
——采出砂。
——管垢、烃固体、水化物以及输送前从配管及设备中除掉的其他沉积物。
——含烃土壤。
——集输管线的清管废物。
——天然气地下储存及出库的废物。
——采出水回注或做其他处置前去除的成分。
——非炼油生产排出的液态烃。
——硫化氢、二氧化碳以及挥发烃等从生产流中脱出的气体。
——生产井泄放过程中排放出的物质。
——现场开工操作及生产所产生的废油。
——储存坑、围堰或生产设备内废物挥发出的轻烃有机物。
——天然气处理厂冷却塔的清理废物。
——涂料废物。
——油气服务公司的废物,如空桶、桶的冲洗物、真空罐车的冲洗物、喷砂器介质、涂料废物、废溶剂、溢出的化学制品以及废酸。
——运输或盛装非特许废物的真空罐车或桶的冲洗物。
——炼厂废物。
——原油及罐底物回收产生的液体及固体废物。
——用过的设备润滑油。
——废压缩机油、过滤器及排污。
——用过的试压液体。
——废溶剂。
——同管输相关的排污坑内的废物。
——碱性或酸性清洗剂。
——锅炉清理废物。
——锅炉耐火砖。
——焚化炉灰。
——实验室废物。
——生活废物。
——杀虫剂废物。
——桶、保温材料和其他固体。
7.3 废物特性
除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废物外,要根据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判定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7.4 通用废物控制指南
有一些通用的废物管理做法能减少废物管理的问题。应努力在废物产生之前减少或消除废物。如果废物产生了,在可行的情况下,宜努力重新利用它或减少它的量或毒性。最终,宜以符合环保的方式对不可避免而产生的废物进行管理。
如果可能且适用的法规允许,宜努力在现场管理固体废物。下面按优先顺序概括出了宜遵循的废物管理步骤:
减少或消除污染源:首先要防止废物的产生,然后是减少产生的废物量。
再循环:尽可能多地重新使用或者回收产生的废物。
处理:应用技术来减少不可避免而产生的废物量或相对毒性。
适当处置:采用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的环保处置方法。
7.5 处置
该部分涵盖天然气处理废物的载货单填写、运输、处理以及处置。
7.5.1 载货单
载货单的作用是记录废物从离开设施一直到达计划场所的全过程。该载货单包含有关废物类型、废物量、装运日期、运送人以及处置现场等信息。
7.5.2 运输
在使用运输公司前,天然气处理设施的所有者应进行审核。审核应保证运输公司具有所有必要的许可证、财务状况良好、投保充分、有必要的培训和良好的管理历史,而且理解天然气处理公司的方针(如载货单及装车程序)。承运人是处置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应仔细检查承运人,就象对待处置公司一样。
7.5.3 处理及处置
处理和处置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要管理的材料。一些处理和处置方案是:
——现场内或非现场危险或非危险的废物注入井。
——危险或非危险废物填埋场。
——焚化炉。
——现场掩埋。
——现场内或非现场回收。
——现场内或非现场生物修复或者土地抛撒。
——有许可的现场内或非现场地表水域内的排放。
8 排放报告
8.1 溢油及报告
在水域及其相邻海岸线内或上发生溢油时,要立即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在报告溢油或油泄放时一般需要如下信息:
——外溢或排放的位置、时间、日期和数量。
——外溢的材料或物质的类型,包括技术及普通名称。
——外溢的原因、污染源、复杂情况。
——同外溢或排放相关的伤亡。
——发现外溢、报告外溢以及负责清理的人员的名字及电话号码。
——在适用的情况下还要给出许可证编号以及允许的排放量。
——设施的名称。
——设施所有人或作业者的名字。
——设施首次操作的日期和年份。
——设施的最大存储或处理量以及标准日吞吐量。
——设施描述,包括地图、流程图以及地形图。
——完整的“外溢预防控制及对策”计划。
——溢油的原因,包括发生故障的系统或子系统的故障分析。
——采取的纠正措施、对策,包括对设备维修和更换的充分描述。
——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用于减少再次发生可能性的额外预防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可能要求的同“外溢预防控制及对策”计划或溢油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
8.2 有害物质排放
在24h内排放的有害物质、混合物或溶液中的一种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等于或大于其应报告数量时,就要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8.3 污水及降水排放
需要把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污水或降水排放许可条件的情形(故障及分流)立即报告给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8.4 工艺故障
因为故障而使工艺受到影响或者工艺性能异常都可能导致超过应报告数量的有害物质或者废物向周围环境排放。根据设施的空气或水方面的许可证管理要求,工艺故障可能应报告。超过允许量或允许条件的排放要向发放许可证的机构及许可证中描述的其他机构报告。
8.5 材料安全数据单
使用或储存量达到规定值时,应将化学品清单提交给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及当地的消防部门。
9 现场关闭及恢复
9.1 概述
本章提供了以符合环保的方式临时或者永久关闭处理厂的指南。在天然气处理工业中,有时由于经济、天然气供给量下降,或者过时的技术等原因关闭处理厂。下面的指南中有些主要适用于永久性关闭,应用于临时性关闭时宜做必要变更。
9.2 预先计划
从第一步的施工计划编制到例行处理厂操作做出预先计划,会使处理厂最终的关闭更容易、更经济、更有效。
9.2.1 设计标准
处理厂选址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环境风险的潜在可能。考虑中的重要因素包括空气、地面及地下因素。应根据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包括那些规定工艺设备的完整性并防止泄漏、外溢及其他故障的规范和标准。设计应包括工艺区及罐区的非渗透性的、足够的二次拦截。设计也应包括收集液体的适当输送及储存。
9.2.2 施工标准
在施工过程中应减少对地面及地下土壤的扰动。在可行的情况下,应控制地表水流及径流。应提供指南来防止燃料、润滑剂或其他化学制品的外溢或泄漏,并保证任何事故性外溢或排放都得到了完全及有效的清理。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包括配管在内的地上设施。在现场施工或改造过程中应保存所有设施的全套“竣工”图纸。
9.2.3 操作标准
制定并执行良好的清洁指南,将有效地限制处理厂最终关闭所需的补救措施。把该努力同正在实施的环境意识计划结合起来后会更有效。发生外溢后应迅速补救,根据规章及良好的管理作法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控制,并立即修补泄漏来减少泄漏材料的扩散。为防止废物的扩散,应对废物进行隔离,保持非稀释状态,必要时储存。应尽可能快地把废物及不必要的设备撤出现场。
9.3 现场恢复
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9.3.1 行政许可
如果在计划中没有进一步的用途,现场的水井及处置井应封堵并报废。处置井的封堵需要有许可证。
9.3.2 清除化学制品
应把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制品、原材料以及产品从现场完全清除,并进行回收或适当处置。时间的安排应适合于安全地拆除剩余设备及构造物,并避免拆除所产生的外溢或泄漏。作为关闭过程的一部分,应把所有桶及容器撤出现场。
9.3.3 设备撤出现场或编目
理想上应把所有设备从现场撤出。如果没有这样做,应把所有剩余设备编目。在撤出或储存现场设备之前应进行相应的天然放射性材料(NORM)调查。编目应包括设备状态文件,用来保护设备供未来使用的保存措施,以及反应当前现场状态的最新图纸及工艺图纸。在设备撤出、出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已经不在作业者或所有人的控制下之前,应定期检查、更新并保存编目。
9.3.4 排污坑关闭
任何排污坑都应清空,并根据租约及要求,拆除或修复内衬材料(包括被污染的土壤),并且把挖掘的坑恢复到原始地坪。
9.3.5 地下储罐及相关设备的拆除
应把地下储罐或储槽挖出并拆除,或者在原地废弃。应清除或改造任何相关的受污染土壤,应把任何挖掘的坑恢复到原始地坪。为了减少未来的责任,最好把地下储罐及相关设备排空并拆除,而不是原地废弃。
为保证该地产在未来不受限制地使用,并减小意外地下环境问题的风险,应在关闭时拆除地下配管及设备。租赁协议或当地法规可能要求拆除规定深度内的配管及设备。应吹扫在原地废弃的配管,并将其位置记录存档。
9.3.6 设备封存
对供未来使用(现场或其他地方)的所有设备都要作好存放的准备。在存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设备发生腐蚀、机械损坏及未授权的机械处理。在封存及存放前,应对设备进行彻底清理。存放设备再次使用前应接受全面检查。
9.3.7 土壤
关闭前应检查现场土壤,而且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土壤进行取样和分析,以确定需要清除或现场处理的土壤区域。应对现场评估使用的方法(包括取样位置及分析数据)认真记录并存放在现场关闭档案中。应防止现场的地面水流及径流,同样也应防止现场地面积水。现场不应遗留任何通向地下的导管(井、洞、槽、排水管、废弃的管线等)。
9.3.8 给储存设备加标签
应完全按照现场情况及工艺图纸给留在现场的设备或者移离现场存放在别处的设备加标签,并应以试图识别设备的人在现场关闭之前可能不熟悉现场的使用情况为前提。任何剩余的含石棉及天然放射性材料的设备都应加标签。
9.3.9 关闭后检验
应按照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关闭的现场进行有计划的检验,以评价现场的安全及环境状况。应立即实施必要的补救。
如果设备或其他材料在关闭后要保留在现场,应对现场设立围墙或者提供其他保安措施,使进入现场仅限于有此需要的人。为保证现场安全,应实施监督计划并做记录。应把现场的最终处置记录下来。
9.4 资产转移
财产的交换、转让或出售应包括对现场的清晰、完整的记录,以便于对相关的所有资产及责任的理解。应在放弃财产前进行现场评估,该评估可包括详细的外观检查(照片)、地面取样和分析,以及地下取样和分析。现场评估及分析工作应由知识丰富的、有经验的、可靠的专业人士进行,并且要有良好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评估信息应清晰、完整的记录下来,供未来参考。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API RP 50:1995中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以下列出未列入本标准正文的API RP 50:1995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供使用本标准人员查找。
CAA (Clear Air Act)
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CEPCRA,Also Known As Sara TitleⅢ)
Oil pollution control act of 1990 (OPA’90)
Endangered species act (ESA)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C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API (America Petroleum Institute)
Enuironmental guidance document:onshore solid waste management in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operation
Bull D16 Suggested procedure for development of spill prevention,control,and countermeasure plans
Bull E1 Generic hazardous chemical category list and inventory for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Bull E2 Bulletin and management of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norm)in oil and gas production
Bull E4 Environmental guidance document:release reporting for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 CWA,CERCLA,And SARA Title Ⅲ
GPA (Gas Processors Association)
8612-70 LP-gas loading practices manual
8166-70 manual for driver-attended loading of lp-gas
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regulations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51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52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60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ubchapter C,part 61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10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12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16.4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22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44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46.5
4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4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API RP 50:1995技术性差异有其原因
表B.1给出了本标准与API RP 50:1995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
表B.1 本标准与API RP 50:1995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表1(续)
表1(续)
表1(续)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70401